上海银行个人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上海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汽车分期”),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中的相关规定和约束。
一、业务定义
汽车←分期是指持卡人使用我行信用卡购买个人家用汽车,并向我行申请在一定的还款期限内分期偿还,经我行受理审批通过后,持卡人按约定还款并支付相应手续费的业务。
二、基本规则
1、汽车分期适用◥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上海银行个人双币种或人民币单币种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不适用于附属卡█、公务卡和单位卡。
2、持卡人知悉并同意如实填写、签署《上海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连〓同相关申请资料提交上海银行,上海银行有权留存所有相关申请材料。
3、申请书一经持卡人签署并提交后↘,不可进行撤销,不可对分期金额及还款期限进行变更。
4、持卡人申请提前终止〇汽车分期的,应致电上海银行客户服Ψ 务热线提出申请,同时必须一次性将所欠债务全部清偿,不得申请部分●提前终止。
5、持卡人申请汽车分期业务须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项,该款项不得使用上海银行信用卡透支额度进行支付。
三、还款期限、手续费及月还款额
1、持卡人同意向上海银行支付相应●手续费,并授权上海银行一次性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收。
2、持卡人申请提前终止汽车分期◇的,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3、持卡人每月本金应还款额等于分期交易总金额除︽以分期期限,精确到元(差额部分计入首期本金应还款额中),于申请◥成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逐月扣收。
4、持卡人每月本金和手续费的出账日为持卡人信用卡账单日,并计入▅持卡人当月账单应还款总额,持卡人↘应根据信用卡账单提示金额在最后还款日前及时进行缴付。
四、约定事项
持卡人汽车分期购买商品由╲指定商户提供,上海银行仅提供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务,若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就商品的买卖、产品质量、送货及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发生争议,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持卡人应继续向上海银行支付分期付款的ξ款项,不得以任何理由作为拒付上海银行已垫付给指定商户的分期付款款项之抗辩。前述争议不影响︾上海银行对持卡人所欠ζ 款项的追偿权。
五、其他
1、持卡人完成汽车分期支付后,上海银行按核准后的总金额对持卡人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作相应扣减,并于每月账单日按持卡〓人每月应还款额恢复相应信用额度,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2、若持卡人汽车分期应还「款额中有逾期滞纳情形产生,按照上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和滞纳金。持卡人按月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视为溢缴款╲,不提前偿还汽车分期本金部分。
3、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出现账务〒逾期达61天(含)以上,经催收未还的№,或按上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Ψ 约的约定被强制卐停卡等情况,上海银行有权直接提前终止持卡人的分期交易,尚未归还的本金及手∑ 续费记入持卡人当期账单应还款额,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
4、上海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条款以及汽车分期的审核和终止权利。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上海银行ㄨ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规定执行。